证明责任的程序法理
最高法院新《证据规定》没有如很多人期待的那样,对不同类型民事诉讼案件具体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明细化规定.表面上“消失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实则隐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证明责任的形式依据与实质原则具有一致性.证明责任的形式论与实质论对峙,源于缺乏程序思维.程序视角下,证明责任无论在价值目标还是规范意义上,都是典型的程序规则.把证明责任当作解决证明难问题的工具是对其制度价值的误解.证明责任的实质性依据并非实体法的立法目的,而是程序公平原则.正确适用实体法本身不足以保证公平分配证明责任.实践证明,证明责任法定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立足程序“制约权力(利)—沟通合意”的价值机理,运用程序思维与程序方法,是实现证明责任形式与实质整合可能的路径.应当承认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上的自由裁量权,并通过程序限制其恣意.
证明责任、形式理性、实质理性、程序价值机理、程序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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