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实施状况研究——以65个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确立重复性供述排除标准,直到2017年6月“两高三部”《严格“排非”规定》以“原则加例外”的模式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的65个案例为样本,对我国重复性供述的适用现状进行研究发现:重复性供述排除申请的提出依赖于辩护律师的帮助,重复性供述被排除的比例不高,即使成功排除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司法实践中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两个例外”情形被“隐形”、“错误”适用比较普遍、重复性供述“排除难”问题比较突出.对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完善还需要在明确控方承担存在例外情形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鼓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排除、严格规范适用“两个例外”的特殊情况、将冻饿晒烤、疲劳审讯、严重威胁等手段也认定为刑讯逼供行为,逐步扩大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范围.
重复性供述、刑讯逼供、两个例外、适用现状、突出问题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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