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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与企业经营者保证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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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为企业融资承担保证责任而陷入无力偿债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和法律实施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营者保证人与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的破产相比,既有共性更有差异.为实现个人破产立法预期的社会利益,制度设计时需充分考量这些共性和差异.在个人破产清算/免责的制度设计上,应当引进1年以内的短期免责考察期,使“诚实”的债务人尽快解除职业限制等失信制裁或破产烙印,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设计两套再生类程序,即企业经营者保证债务和解程序之下,经营者保证人的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价值范围之内;有一定未来收入的消费者、个体工商户等其他商自然人则应当适用个人重整程序,遵守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等机制,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建立法庭外的行业指引,探索当经营者积极推动企业及时申请破产使债权人获更多清偿时,在保证债务整理上赋予更多财产豁免等激励机制.

个人破产、经营者、保证人、免责

本文是日本学术振兴会科研基金基础研究CJSPS KAKENHI Grant Number JP18K01376的阶段性成果

2020-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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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法学

978-7-5118-4652-5

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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