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催告之生效时点
催告何时生效,涉及诉讼时效及保证责任期间的中断等,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名为“到达主义”,实为“发信主义”,对债权人利益似有过度保护的嫌疑,在实务运作及理论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之处.而学说普遍认为,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在构造上与意思表示十分接近,适用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在逻辑上并无问题.为了保持立法、学说在体系上的整合及内在逻辑的统一,作为意思通知的催告应以“到达主义”为其生效时点的确定规则.
催告、准法律行为、到达主义、发信主义
D92;TP3
2010年度江苏省法学研究课题SFH2010A15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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