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制度在大陆法系中的演变
起源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被近现代民法广泛继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维护占有和权利合一的秩序、弥补交易无效瑕疵、权利证明是不同时代共有的社会需求.对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的加减是一国继受取得时效时的自由,在这个增减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取得时效的功能,不过其程度还没有达到废弃取得时效的境地.
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大陆法系
D92;D91
2012-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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