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921.2007.02.0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由于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后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些条款在具体实施时难以操作,导致了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完善,离婚后弱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离婚补偿制度同时建立于我国《婚姻法》中,则可以完善离婚救济制度,减少因离婚带来的"女性贫困化"现象,以保证社会弱者权益,构建幸福家庭、和谐社会.
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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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51(民法)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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