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业协会自我规制
酒类产品“信任品”属性,决定了政府规制以及消费者自我保护都面临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规制可以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规制路径选择.当前我国酒业行业协会的自我规制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宏观上对市场声誉机制认识不充分,制度细节上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内部惩罚制度.逐步改变酒业行业协会社会身份定位、提高产业成员对于声誉机制的认识、建立健全有效的信息披露以及内部惩罚制度,可以有效提高行业协会对产品质量安全自我规制的绩效.
信任品、声誉机制、信息披露、自我规制
D922;TS261.7;F27;TS262.3(中国法律)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川酒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白酒金三角'国际化进程路径探析"项目编号CJY12-2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西南财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
2014-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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