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286.2003.03.001
为酒立法,造福中华
由于我国在酒类产、销领域管理上的薄弱,已严重危及到酒类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健康发展,其关键就在于没有法制化的管理.所以,应尽快为酒类立法,建立国家酒类产销管理的行政审批制度和完善的酒类行业准入管理体系,尽快实现依法制酒,依法卖酒.(陶然)
管理、酒类立法、酿酒行业
D920.0;D923.99;TS261-019(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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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