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41.2023.07.007
个人破产失权规则:地方实践比较及对全国统一立法的启示
失权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我国试点个人破产地区的失权规则可以发现,各地均从失权内容、失权期限、信息披露和法律责任四个角度规范失权问题,失权内容都包括消费限制、行动自由限制及任职资格限制三方面.主要差异在于:在消费限制上,各地对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条款的援用程度和给予债权人的自治空间不同,对行动自由的限制范围宽窄不一,任职限制的标准亦有区别;考察期的确定有四种不同依据,时间长短也存在差异;对于信息披露有规定的地方文件,大都强调其监督性和惩罚性功能;多数地方文件中的责任条款比较笼统,未能将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对应起来.各地失权规则有共性优点,如注重公平自主、核心内容趋同、侧重于消费限制,而且都有意识地创新失权措施;但也有共性不足,如效力位阶低、消费限制标准有待具体化、任职限制范围单一、信息公示与责任机制不成熟.将来全国统一个人破产立法中失权规则的设置应博取众长,坚持法定性与意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动态弹性机制对不同债务人实施差异性权利约束.
破产法、个人破产、消费限制、行动自由限制、任职资格限制
D922.28;DF411.92(中国法律)
202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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