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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41.2020.04.010

大数据杀熟的违法性分析与法律规制探究——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的分析

引用
大数据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颠覆了一些传统社会认知和商业逻辑.大数据杀熟构成一级价格歧视,在某些情形下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是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的严重侵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制主要见于《反垄断法》,并将价格歧视实施主体限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但在大数据分析的助力之下,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也具有实施价格歧视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价行为,建议在认定价格歧视时突破《反垄断法》关于实施主体的禁锢;完善电子商务信息披露制度,降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当大数据杀熟符合消费欺诈的构成要件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实现补偿与惩治的双重含义;在大数据杀熟案件审议中实行特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缓解消费者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电子商务、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情权、信息披露

DF438.2;F832(经济法、财政法)

2020-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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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79/F

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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