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41.2019.08.009
健康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的合理性探究
健康保险合同等待期系指合同生效或复效后的特定不予理赔的期间.只有这一时期过后,保险人方才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在此之前,尽管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保险人对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条款的价值既不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也不是为了防范明知将发生保险事故(患重大疾病)而投保,更不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而是为了应对疾病潜伏期问题.但从实践上看,等待期条款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不仅不能较好地应对疾病潜伏期,反而成为了保险公司逃避等待期责任的"避风港".从健康保险中疾病的构成要件看,疾病潜伏期完全符合保险的承保要件,应当纳入承保范围.此外,保险公司对疾病潜伏期进行承保,有助于发挥保险的本质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健康保险纠纷、提高保险公司效益、为社会大众提供更有力的保险保障.为此,可以考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健康保险等待期条款进行明确的认定,约束其适用范围和效力;赋予保险消费者选择是否适用等待期条款的权利;采用延期承保和临时保险安排以取代等待期条款.
健康保险、等待期条款、带病投保、疾病潜伏期、延期承保
F842.6;D922.284(保险)
2019-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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