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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41.2015.03.012

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及其法律效力问题探讨——以银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债权的实现为例

引用
抵押权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由于现行不动产登记簿及他项权证设计的登记栏目过于简陋,导致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无法真实、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对抵押物担保范围的约定内容.法院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抵押担保范围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利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而不能及于主债权之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附属债权.为此,建议不动产登记簿证应对抵押权登记内容作细化规定,科学设计不动产登记簿中各项设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分别规定相应的登记栏目和登记规则,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利的实现.

不动产登记、抵押担保范围、权利价值、债权数额、抵押合同

F830.5;D922.28(金融、银行)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与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14FXD002

2015-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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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41

44-1479/F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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