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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41.2013.11.024

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法律思考与展望——以我国“PE对赌第一案”为例

引用
“PE对赌第一案”引起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随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已尘埃落定,但其所带来的影响与启示远未终结.虽然该案并不意味着对赌协议在我国已完全合法化,但却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对赌协议“司法化”与“合法化”的发展趋势.理论上,对赌协议具有射幸合同的特质,应纳入射幸合同的调整范畴.实践上,应注重对赌协议的整体安排,确保当事各方的利益平衡,区别与被投资企业及其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对赌.

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海富案、启示

D922.28(中国法律)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后危机时代投资中适当性制度的反思与展望》2013EFX006

2014-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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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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