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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41.2005.03.028

关注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风险

引用
@@ 目前,企业借改制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的现象比较突出.为维护金融债权,日前,银监会发文要求其各级派出机构对改制企业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如需要提交监管部门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可按照<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笔者认为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事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行政确认工作,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确认、确认行为、金融债权管理、债权保全、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企业、条件和程序、注销登记、通知、监管部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法律问题、法律风险、国务院、债务

F8(财政、金融)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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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41

44-1479/F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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