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24.01.009
《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的商法属性解释论
《民法典》第388 条对功能主义担保立法模式的引入,使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具有了较为鲜明的商法属性.但囿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其商事元素大多隐藏在民事规范之下,不得彰显.现行担保体系对商事担保的特殊性及商事交易实践需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应,对商事交易实践造成影响.故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需通过法律适用在实质上实现一般化一体规制,特殊化区分规制的立场.对此,商法视角的引入极为必要.商事担保以效益优先为价值理念,以功能主义为底层逻辑,在制度设计上具有更多的商事元素.利用区分原则,对担保体系中的民商事担保规范进行区分、整合,以形成担保体系"形式民商合一,实质统分结合"的体例.同时,商法思维的适用应兼顾商事规范的个性及民事规范的稳定,从而对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体系的商法属性作出回应,以期促进商事金融的发展创新.
《民法典》、动产与权利担保、商事担保、商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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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STA046
2024-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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