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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23.01.010

大数据时代人格权财产化利用研究

引用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人格权的财产化利用渐趋成为人格权立法中的重要议题,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数字人格权的利用机理和保护路径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现行《民法典》体系下的人格权并没有实现完整意义上的规定.其根本缺憾在于:缺少从外部视角去探索人格权的全部内涵.具体体现为:人格权立法定位不准确、人格利益数字属性受限、权利保护层次单薄.究其根源,在于尚未厘清人格层次的逻辑性,视野局限于人格的身份利益,使得权益开放性的另一面——财产利益无法得到法律关照.同时需要关注,在人们的身份、行为、关系通过数据进行具象展现的时代,数字素养是人格所需的必备素养,在关照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时,应重视其数字属性.厘清数字人格权的内生逻辑还需做到:法理观念上补阙人格的逻辑层次,规范适用上软化人格权的专属性,制度构造上型塑多重权利保护标准,方可从本源上划清数字人格权中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的边界,从而使民事主体享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完整人格权.

数字人格权、财产化利用、立法定位、道德基础、权利保护

43

D923(中国法律)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2020A095

2023-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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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43

202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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