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22.02.008
债法总则的阙如与债法理论的补白
学界对《民法典》债法总则的废除存在较大争议.对于整个《民法典》而言,债法总则不仅具有确保制度完整的功效,且能促进私法自治原则的实施.但也有人认为,债法总则也就是债法一般规定,对于整个的债法缺乏决定性指导价值,在合同之外债法一般规定适用空间很窄.历史上,罗马法学家根据对生活的观察,将债的起因分为合同、违法行为和其他法律原因.罗马法中债的概念对多国民法典的编纂有深远影响.我国《民法典》的合同部分行使了债法总则的功用,这种制度设置有一定优点,亦有不足的地方.这会使契约之债跟侵权之债之间出现一定脱节,而如果忽视这两种债之间共同的规则,则对于民法体系完整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民法典》注重"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却没有建立独立的债法编,债法总则规范散见于各编之中.《民法典》中缺少债法总则,民法学当有债法总论,以债法理论弥补债法总则的阙如.
《民法典》、债法总则、不足、债法理论、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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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司法部项目16SFB5025
2022-03-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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