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8.01.010
抢注未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评价的行为是商标注册人的抢注行为及在先使用人的在先使用行为.商标注册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因其行为本身的非正当性、抢注人损人利己和投机取巧的主观恶意,该行为损害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必须予以严格规制.对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而言,其使用行为的客体为商业标识,商品使用行为的非法不等于商标使用行为非法,当其使用达到使“相关公众知晓”时,应认定其使用行为具备了“一定影响”,可以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启动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抢注行为、商标使用行为、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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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11AZD047
2018-06-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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