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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17.06.013

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竞合关系及其处断研究

引用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单纯依靠市场、道德或行政手段不足以扭转这一态势,因此刑法应当积极介入环境治理和保护,在不违反责任主义的情况下从严从重处罚.污染环境罪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但尚未造成公共安全法益危险时,单独构成第338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具体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形成第114条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公共安全法益的严重实害后果时,形成第115条第1款和第338条的想象竞合犯关系,应从一重处断而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竞合适用、罪过

37

D924.36(中国法律)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2017年度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环境犯罪和环境渎职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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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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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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