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7.02.015
环境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研究——以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为中心
近年来,我国土壤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土壤污染不仅危害公众的生活安全,而且不利于土地的循环利用.如何修复污染的土壤,健全修复责任主体制度至关重要.依照“污染者负责,受益者负担”的原则,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应该优先考虑污染行为人、土壤污染使用人等一般责任主体的责任,其中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首要责任.当一般责任主体无法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土壤监管机关等政府部门通过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基金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当存在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时,土壤污染责任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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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9(中国法律)
2017-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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