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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17.01.012

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的理论思考

引用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破坏法律统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的监督,区别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一直被认为具有事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检察机关由于只能在法定的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后,才能启动纠错、诉追或救济程序.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的犯罪预防,既是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监督目的的途径,还是推进国家法治、履行国际公约的要求.但检察机关参与私营部门犯罪预防必须依托其法律监督职能,突出平等保护,重视建构性特征,充分体现公益属性,并形成处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良好工作机制.

检察监督、私营部门、犯罪预防

37

D926.3(中国法律)

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南通市开发区检察院合作课题"推进国家法治中的非公企业自我治理研究——以检察监督为研究视角"

2017-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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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37

2017,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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