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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16.06.014

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参与

引用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律师辩护的重心将由法庭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得以凸显:一是保障认罪的自愿性;二是保障认罚的允当性;三是保障程序选择的正确性;四是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行使的客观理性。为此,需要将现有的“权利配置型”值班律师模式改造为“强制辩护型”辩护人模式,并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同时,适当保持认罪认罚程序的灵活性,允许控辩双方就罪名和量刑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认罪认罚问题上,辩护人仅仅是咨询者、建议者、协助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是认罪认罚的最终决定者。

认罪认罚从宽、辩护律师、有效参与、辩护协商

36

D916.5(法学各部门)

2016-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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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36

201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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