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查取证制度的合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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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15.06.016

法官调查取证制度的合理构建

引用
法官调查取证是与诉讼模式选择密切相关的重要的诉讼制度.法官调查取证在时间上应当在庭前完成,主体上由专门庭前法官承担,在方式上、原则上采取间接取证和例外直接取证.按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交换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庭前的法官调查取证,不是庭审程序的必经程序.一般情况下庭审程序之前没有法官调查取证程序,只有在遇到法定情形才可能为之,即庭审程序前可以有也可以没有法官调查取证,庭前取证服务于庭审程序,通俗是说庭前调查取证程序并非必设,即便启动时也只能限定在最小范围和有的确需要调查的必要,并且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或者之前告知利害关系人,他们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以衡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从而提升价值绩效,最终形成制度性的"中国特色".

法官取证、庭前取证、被动取证、调查取证、中立取证

35

D925.113(中国法律)

2015-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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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35

20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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