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5.06.015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兼论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与《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相容性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Ⅰ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协议管辖、布鲁塞尔条例、法院选择协议、海牙公约、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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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33(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创新基金项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新发展",项目201414SSCX45
2015-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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