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5.01.016
论居民自治法律体系的完善——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之逻辑关系切入
我国现行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第1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构成,其主要规范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任务和运行等事项,对居民自治权鲜有提及.以居民委员会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与“权利优于公共组织”的逻辑不符,使“居民委员会治理”代替了“公民自治”,阉割了自治权的应有内涵,扭曲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我国居民自治立法应当重构居民自治组织之法律性质,突出自治权在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地位,并通过制定《居民自治法》形成以居民自治权为核心的自治法体系.
居民自治、居民自治权、自治组织、法律体系
35
D921.8(中国法律)
2015-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