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4.03.001
秦汉行政惩罚机制
秦汉行政法不仅规定了行政工作的职责和行政规范,对行政违法和失职的犯罪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从犯罪形式上讲有赃罪、诈伪罪、擅为罪、稽缓罪、失职罪、失误罪等行为,从犯罪的内容上讲,涉及政治犯罪、职官犯罪、财政经济犯罪、司法审判犯罪、边防与军事犯罪、社会治安犯罪等行政工作内容的方方面面的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了谇、笞等教诫刑,赀、罚金、赔偿、赎等财产刑,夺爵、夺劳、负算、免职、废职等权力刑,黥、劓、斩左止、斩右止、腐、耐、髡等耻辱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迁等劳役刑,磔、腰斩、弃市、枭首等死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交互为用,把行政惩罚与权力、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依法规定了告劾、案验、鞫讯、判决、执行等行政惩罚的程序,对检举揭发的行政犯罪行为进行认真核实,判决做到过罚相当.秦汉行政惩罚机制对行政违法失职者起到了惩戒、预防、教育的作用,增强了官吏责任感,维护了公共利益,保障了人民权益,使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正常有序进行.
秦汉、惩罚、行政、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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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34(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项目12BZS021
2014-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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