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2.03.002
汉科研究:以购赏科为中心
汉代的科是律令的诠释、细化,也有弥补律令规定不周之用意;科通常由官吏奏请、皇帝批准并颁行,经由官府逐级下达而布告基层民众,专制一方的统治者亦可制定、颁行科。作为法律载体,科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和辈殖性,故在汉末三国特殊的政治格局下,为各方统治集团所利用,成为法规汇编或编纂的代称,实现从如律令到如科令之历史转变。
汉代、科、科条、购赏科、效力、特质
32
K234(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秦汉法律研究”2007JJD810169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