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2.02.018
宪法平等权对立法者的拘束力及其实现方式——以选举法的修改为主线
宪法平等权既包括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也包括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即使是立法者也不能制定出违反宪法平等原理或者原则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非三权分立制衡,因此,宪法平等权对中国立法者的拘束力,并不是通过西方国家司法审查的方式实现的,而是由中国立法者自身通过颇具"中国特色"的阐释技巧和政治智慧来避免违宪风险,平息社会争议的。这一点,从选举权平等的实现路径中得到清晰地展现。
平等权、立法平等、立法者、宪法拘束力、选举法
32
D921.2(中国法律)
2012-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