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11.06.020
我国财政立宪问题初探
宪法是一国根本大法,功能上负有统一整体法秩序的作用,一国治乱兴衰与宪法之优劣有重要的关系。由于财政对一国而言极端重要,故各国宪法大都花费较多的篇幅规定基本财政事项。就目前而言,我国财政立宪问题上存在内容粗疏、规范方式散乱、条款涉及范围狭窄等问题。要改变这一现状,加强财政立宪,就必须做到坚持“公平、正义”的前提预设,确立控制征税规模的立宪核心,立宪过程遵守程序的正义。针对我国的国情,我国的财政立宪宜采取分散集中的模式,以财政民主主义,健全财政主义和适正管理、营运主义为原则来指导完善财政立宪的内容。
财政、财政宪法、财政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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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中国法律)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项目IOCFX004;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转型时期群体性事件的法理思考及对策研究”,项目09YJC820047;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项目09YJC820080;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研究”,项目KYYl0069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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