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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10.06.007

魏晋南北朝得谥官员身份的重大转变——魏晋南北朝官员谥法、谥号研究(一)

引用
魏晋之际结合爵位和现实功行(官品在五品及其以上)决定百官谥号的规定,取消了那些仅靠父荫为爵者得谥的权利,对"有爵则有谥"的古制是一种冲击.而魏晋南北朝时期得谥官员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不仅生前有爵的官员可以得到谥号,生前无爵的官员死后也能得谥,这是中国古代官员谥法的一个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爵制变化息息相关.东晋没有明确规定百官给谥的品级,南朝百官给谥资格可能经过从五品上调至三品的过程,而北朝也没有明文规定百官给谥的品级,实际的赐谥中,官员生前在职的功劳、德行更大程度地影响着得谥与否及其谥号的美恶.

魏晋南北朝、官员、爵制、谥法、谥号

30

K235(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公元1840年))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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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5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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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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