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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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09.05.019

论过失犯罪的立法沿革

引用
最早见诸于史籍用于表述过失的术语是"眚"和"过"字.到奴隶社会,表述过失的用语出现了"不识"、"过失"和"遗忘".到封建社会初期,又出现了"失"、"误"和"不知".到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在法律中用于表述过失的用语更为丰富,计有"过失"、"失"、"误"、"亡失"、"误失"、"忘误"、"不觉"、"错"等.到了清末以后,则逐渐统一定型为"失"和"过失".关于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确立了"宥过无大"的原则,到奴隶社会又确立了"一宥日不识,二宥日过失,三宥日遗忘"的"三宥"制度.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形成了独特的惩罚过失犯罪的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对涉及国家大事的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等处罚;对危及皇室安全的过失犯罪,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处以极刑;对于一般的过失犯罪,则比照故意犯罪减轻或免除处罚;因公过失犯罪的,如在事发前主动交代,予以赦免.到了清末以后,又逐步确立了"过失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和"对业务过失罪应较一般过失罪加重处罚"的制度.

过失犯罪、立法沿革、宥过无大、不意误犯

29

D924.11(中国法律)

2009-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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