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07.05.023
对建立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环境资源中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或原则还不明确、具体,也缺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系统开发的申报许可登记制度、生态破坏的恢复与生态系统重建制度、征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保护基金制度等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因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具体应做到:第一,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第二,在建构专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体系层面上,坚持现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相结合的途径,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具体制度层面上,应注意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使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生态系统、管理、立法
27
D922.6(中国法律)
2007-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9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