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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04.06.006

清代六科给事中制度之式微

引用
给事中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监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两千余年尤其是汉、唐、宋、明诸朝的发展,给事中取得了包括封驳、言谏、监督、稽核等诸多重要权力,为维护统治秩序、保障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到清代,给事中制度不仅从机构、人员、品位等直观方面明显式微,而且从其职权方面看,言谏职能丧失、封驳无从行使、稽核成为具文.清代给事中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全面式微的原因,在于君主专制集权的强化注定了其监察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此给事中就不得不由"言官"向"监官"转化,其职权被侵凌,作用遭轻视,制度变迁缓慢,并终被历史抛弃.考查这一过程,我们认识到:监察制度必须建立健全,监察立法必须扎根于民主,监察系统必须有分工合作,尤其是必须依法监察、依法治监,使其运行法治化.

六科给事中、言谏、纠弹、式微

24

D909(法的理论(法学))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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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

41-1157/C

24

20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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