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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6320.2003.04.018

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相对性

引用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独立性、相对性、商法典

23

D412(工人运动与组织)

200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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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5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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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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