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320.2003.02.019
律师阅卷难的成因、危害与对策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律师阅卷难主要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无法查阅到大部分的证据资料;提起公诉后所能看到的仅限于检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机关不按规定提供便利条件,侵犯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等三个方面.通过对实证资料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析,律师阅卷难限制了对抗制在案件事实发现方面的作用,降低了审判中案情认定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使辩护律师不能有效地监督侦查权和起诉权的行使,不能有效地防止侦查权和起诉权的滥用,不利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实情以便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容易造成证据突袭和诉讼拖延.因此,建议在立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立足国情,借鉴职权主义和对抗制模式律师阅卷制度的一些有益经验,进行小范围的制度创新,以暂时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第二步,在各种社会条件具备之后,再引进和确立较为完整的证据展示制度.
阅卷权、阅卷难、律师、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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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38(党史)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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