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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产品滥用生长剂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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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记者近日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经三审后获通过,并定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生长调节剂,否则将被处以罚款。

农产品质量、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罚款、生长剂、产品生产者、生长调节剂、安全条例

F323(中国农业经济)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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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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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92/F

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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