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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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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在河南郑州某公司工程部做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2011年3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11年12月22日,张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张某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11年9月份的工资。

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郑州市、补偿金、工资、经济

F249.26(劳动经济)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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