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191.2013.04.002
关于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的思考
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遵循“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明确国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责,并构建了相应的管理体制机制.
农业技术推广、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农民合作社、推广体系、体制机制、涉农企业、科研单位、科技组织、技术人员、国家、分类管理、服务机构、群众性、经营性、职责、学校、修订、构建
F32;S56
2013-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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