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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191.2005.03.021

浅谈《道交法》实施后农机监理的现状

引用
@@ 1<道交法>的实施,明确了农机监理部门的执法范围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道交法>第121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道交法、主管部门、农业机械、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执法范围、行使职权、违反规定、管理职权、法律责任、道路、拖拉机、监理部、追究、行驶、农机、监督

S23(农业机械化)

2006-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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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牧区机械化

1007-3191

15-1172/S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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