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这个题目涉及内容很多,我只讲三个观点.
一、将名不副实的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改为农村商业银行是一项正确决策
国际公认的合作社,是城乡小生产经营者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非盈利组织.但是,在我国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农信社章程和七、八十年代的农信社管理办法对农信社的业务范围并没有严格规定.农信社不但向社员吸收股金和储蓄,而且可以向非社员吸收储蓄;贷款在优先满足社员需要后,也可向非社员提供支持.1984年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最大功劳是把农信社从农业银行基层机构中解脱出来,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但在业务范围上则规定,农信社与农业银行实行交叉,农信社"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农信社的会计、统计科目也不单独反映对入股社员的存款和贷款.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F832.35;D912.28;D320
2022-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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