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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812.2001.10.009

商业银行抵债资产涉及税费减免问题

引用
@@ 接收抵债资产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我国法律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进入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相当程度是向债务人单纯追索债权,难以采取投资银行的手段利用资本市场重组债权.

我国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税费、减免、资本市场、信托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交易市场、商业银行法、债权、严格限制、投资银行、市场重组、企业投资、股票市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贷款过程

F83;F8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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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812

11-1206/F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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