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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812.2001.03.012

对企业破产中保全金融债权的法律思考

引用
@@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范主要有198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的适用范围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联营的企业);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针对企业破产及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1997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等.上述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保障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对严惩逃废债责任人、保全金融债权、维护金融企业利益等方面还有诸多欠缺,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破产法、金融债权、全民所有制企业、最高人民法院、企业法人、金融企业、若干问题、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企业利益、破产案件、还债程序、合法权益、法律规范、法院审理、法律法规、法律保障、发布、颁布、案件审理

F27;D92

2010-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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