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7103.2010.02.002
重构我国"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宪法规定农民集体是享有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在民法中却没有承认"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地位,于是农民集体就长期存在着有主体之名,而无主体之实的尴尬现状.以农民集体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将其定位为非法人团体,探讨将非法人团体列为第三类民事主体,从而突破我国现有的民事主体二元体制,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农民集体、民事主体地位、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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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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