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635.2012.11.008
构建垦区特色的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体系
《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黑龙江垦区原有的“两级授权,一级派出”的行政执法体制基础上,对垦区进行了“一揽子”授权,规定“垦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省农垦总局、管理局所属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国有农场场区行政执法工作由管理局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派驻管理”。
黑龙江垦区、食品药品监督、执法体系、行政执法工作、行政管理机构、卫生、《条例》、黑龙江省
F127(中国经济)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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