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2635.2003.01.032
非正常损失存货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各项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两项,是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实务中最容易出现差错的地方.
非正常、存货、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销项税额、货物、纳税人、劳务、计算、成品、产品
F23(会计)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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