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整的普遍性习惯与法律性规定的冲突及其化解路径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在表现形式上是围绕“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即村庄习惯层面的应然性与法律层面的不合法性之间的社会冲突,但在实质上却是争夺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农地上的“社会保障效应”.由于土地调整的阻力与推力同时增大,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呈现为一种推力与阻力双强的社会冲突形式.“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的减生与化解大致有三种可能路径:一是允许农村社区内部“小调整”;二是赋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三是实施股份制承包权.
土地制度、土地调整、社会冲突、冲突减生、冲突化解
F311(世界农业经济)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研究重点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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