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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改革下农地承包权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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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后,农地“三权分置”的新时代格局业已形成.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改变了农地所有权之外的权能配置形式:承包权兼具了保守性的成员权与流转性的物权之属性.成员权与物权二重性使得“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既实现了农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时代需要,又赋予了农民国家阶级主体地位的宪法保障.在宪法与民法的双重约束之下,权利性质的差异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得以表达.因此,两种性质的农地承包权在实践中理应区别对待.慎重协调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成员权与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三权分置”改革的应对之策.

土地承包权、三权分置、成员权、物权

F301.1(农业经济理论)

2019-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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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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