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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信托的反思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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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地权利体系的二无划分,致使农地信托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农地信托的财产不明确;二是农地信托的委托人非农化.农地“三权分置”的提出,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进而成为农地信托合格的权利载体.农地信托的目的也将由宏观的政策目标演绎为微观的个人诉求,信托财产也将由使用权等不明确的权利更新为经营权,信托委托人将由政府、专业合作社等改良为农户.信托制度引入农地流转后,将有助于提高农地金融的普惠水平,从而因应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

农地信托、“三权分置”、经营权、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2019-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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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

1003-7470

51-1029/F

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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