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传统观点要么肯定,要么否定.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析两种权利性质可知:农户承包权作为具有身份属性的用益物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土地经营权作为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其继承无身份限制.通过法律明确两种权利的可继承性,规制继承主体范围.
三权分置、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
F301.3(农业经济理论)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应用研究精品工程建设项目
2018-05-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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