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变革——基于三省(市)法院2004~2013年428件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收益与处分权能,其取得、行使和转让须受到“农民”这个身份的限制,还要服从土地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约束.政策层面已在积极回应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现实需求,但是司法层面仍然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改革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必须坚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坚决维护农民既得利益和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通过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制度、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以及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强制退出与自愿退出机制来实现.
宅基地使用权、私权属性、农村房屋转让、“一户一宅”、退出机制
F321.1(中国农业经济)
本文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大课题“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问题实证研究”法办”2014” 43号,宋宗宇为主要执笔人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6-06-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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